反虐待动物立法上海可先行先试 | 法治论苑

上海法治报 2020-11-23

 

  继今年4月8日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虐猫被退学事件之后,10月份山西太原一男子虐猫事件再度掀起轩然大波,整个虐猫过程全程在网上播放,其残忍和血腥程度令人发指。类似事件不断在互联网爆出,突破了社会的道德底线,损害了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破坏了公序良俗,危害了公共卫生,甚至对我国的国际形象都造成负面影响。

  善待动物是我国社会主流认识

  人类文明演进至今,早已发展出一套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伦理法则。英国功利主义的代表里米·边沁认为,把关于人与人之间的行为结果与感受放在人对待动物的行为的结果与感受中,得出人与动物具有相似的感受,即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使其中一方感受到快乐总量大于痛苦则是正确的行为,反之错误。因此,他将常见的虐待或伤害动物行为定义为“暴君行为”。

  中国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在中国古代文明的发展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人类是自然的守护者,并不能主宰一切,在发展中不但要考虑到自身的利益,还要兼顾与动物的关系。儒家文化中心思想是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其核心是“仁”,主张“仁者爱仁”,“仁者爱物”。孟子见了待宰的牛,不禁感叹:“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

  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很多人都对人与动物的关系进行了反思。人类如果不尊重其他生灵,不尊重自然,就有可能遭到反噬。现在人畜共患病的速度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涌向人类,人类爱护动物,减少杀戮,也就降低了传染病感染的概率。虐待动物,实质上就是不善待自己。

  各国虐待动物的法律规制

  可以说,善待动物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的主流认识。不过,为什么虐待动物的事件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呢?笔者以为,缺乏有效的立法是主因之一。

  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台了有关反虐待动物的法律,其中英国、意大利、俄罗斯、匈牙利、加拿大、新西兰、美国多个州,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将严重虐待动物入刑,加拿大2014年刑法甚至将故意虐待动物的刑期提高至5年。

  在一些具有先进的动物福利保护立法的国家,其立法不仅局限于反虐待动物,还对野生动物、实验动物、娱乐动物、伴侣动物、经济动物、农场动物等都有很好的保护,对它们的福利在饲养、运输、利用、屠宰等环节都有很好的体现,彰显了现代文明和对动物的人道主义情怀,也体现了他们与动物和谐相处、营造更好的生态体系的意愿。

  各国虐待动物罪的刑事条款中也多将涉及公众的传播和涉及未成年人的事件列入法定加重的量刑情节:在意大利刑法典中第544条-5“禁止动物间打斗”如果有未成年人参与或者涉及视频传播的,刑罚在三分之一至一半的幅度内增加;英国《动物福利法案》禁止将动物售卖给未成年人;《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虐待动物罪”规定有幼年人在场实施的虐待动物行为,须处6个月以下监禁或罚金。这都反映出立法者对虐待动物事件所可能引起的其他刑事犯罪的强烈遏制意图。

  我国现行立法效果有限

  就我国现行立法而言,从国家层面看,虐待动物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有传播虐待动物的视频才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7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其中就包括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只有一周三次以上传播违法视频,各网络短视频平台在规定时期内不得为其开通上传账户。该规定对于虐待动物行为的规制,效果十分有限。

  现有立法显然不足以遏制各种虐待动物的行为。在系统的动物福利法出台前,有必要从规制当前社会影响最恶劣的传播虐待动物视频、教唆未成年人虐待动物并拍摄视频的行为入手,逐步健全反虐待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譬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将“公开传播、售卖虐待动物视频”归入“寻衅滋事”行为,从而实现对此类行为的制裁;通过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将“教唆未成年人虐待动物并拍摄过程”归入“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行为。

  上述这些规定可以较低的立法成本,遏制当前引发公愤的虐待动物行为;不过,仅有这些规定还不足以对各类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全面规制。在国家立法启动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零星制定了一些反虐待动物的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30条规定

  动物饲养者应当不遗弃、虐待饲养的动物。但是,由于未规定虐待饲养动物的法律后果,造成立法虚置。

  《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第2条规定

  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有人认为这是反虐待条款,实际上“禁食”与“虐待”还是不同的概念。

  《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关爱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在符合科学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鼓励开展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研究与应用。该《条例》第35条规定,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该部地方性法规已经有详细的维护动物福利、反虐待动物的规定,但是主要局限于实验用动物。

  上海立法可先行先试

  聚焦到上海,早在2018年就有上海政协委员提出“关于整治本市残酷虐待动物现象的建议”的提案,不过提案没有转化为地方立法。到了2019年,按照《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上海2035”的主题是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卓越的全球城市不仅有卓越的建筑、经济这类硬件,还要有发达的、全球尊敬的文明软实力。反虐待动物立法作为文明社会的基础环节,也应被纳入议程。

  具体来看,这部法律应当分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部分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动物分类、反虐待动物的基本政策、政府责任、宣传教育与奖励等作出规定;分则对反虐待动物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反虐待动物的主要制度,各类动物的反虐待措施进行规范。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经验,在对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等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设定不同的保护措施。

  对野生动物而言,在开放期间禁止采取活体喂养的方式;禁止捆绑动物来拍照或者合影;禁止以拔牙、拔趾甲等残酷方式限制或者剥夺野生动物的自然生活习性。动物园、动物表演单位经营困难,致使动物处于饥饿、疾病、痛苦或者伤害之中时,经营者应当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救助。

  对于经济动物,非食用动物的要合理使用,食用动物要人道屠宰。对于宠物动物,要禁止虐待、屠宰、遗弃;确保定期检疫;地方政府鼓励社会团体建立犬、猫只留检、收容、救助场所,并提供适当补助;公安机关、畜牧兽医部门一旦发现流浪宠物,有义务将之送入救助场所;建立规范的招领、收养、绝育制度。

  对于实验动物,在尊重科学的前提下,尽量采取无痛实验;进行日常和实验后的健康检查,实验后出现剧烈疼痛或严重疾病的,要进行安乐死;发展替代实验,减少不必要的实验次数。同时,为了避免立法虚置,还要明确法律责任,包括民事和行政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遗弃犬、猫、经济动物、实验动物或者其他不宜弃置于自然的动物的,动物所有人应当承担全部的留检、收容和救助费用。在行政责任方面,对于虐待动物的个人或单位,可予以警告、罚款。

  原文刊载于2020年11月18日《上海法治报》B06版面

  作者 | 孙煜华,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公共卫生法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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